本报讯 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等事项通知》要求,
按照通知规定,以硒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μg/d,同时,如果食用量超过18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2/3RNI,应当在不适宜人群中予以注明。
以铬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铬的食用量不高于250μg/d。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芦荟每日食用量应控制在每日2g以下,大黄等原料每日食用量参考《中国药典》规定用量的下限,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以阿胶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其原料阿胶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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