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畜禽
《条例》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还规定,对召回的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条例》对
《条例》规定,发生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将面临1万~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或是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畜禽产品的,将对单位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2万元罚款,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据了解,《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对牛、羊、马、鸡、鸭、鹅等畜禽屠宰管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在线 朱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