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工商、质监等部门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
一家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为了在“大限”来临前,厂家尽量多地在消化库存,包括
据了解,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对“国家**产品”的标志使用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今年9月18日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为印有“**”标志产品包装使用的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标志的包装不违反规定。所以,市场上不少“**”产品在降价促销,以期能在“大限”到来之前完全“消化”.
工商人员称,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将不得再使用印有**标志的包装及宣传资料,否则将被查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一旦发现市场上有违法发布带“**”字样广告的,按照《广告法》处罚规定,违法广告经营单位将会受到广告投放费的1倍至5倍罚款,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依据,广告经营单位将会受到*高20万元的罚款。(YMG记者方春明通讯员玉斌存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