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去两个多月,但“解百纳”的争议依然没有淡化。昨日,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柯岚认为,张裕涉嫌不正当竞争,在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之际,显得*不和谐。
柯岚对记者表示,张裕公司历经7年商标复审,此次能够获得商评委的认可,关键在于利用了中国葡萄酒行业规范的不完善,打出了翻译名称知识产权这张牌。由于国内的葡萄有很多都是进口的国外品种,翻译的名称没有完全统一和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中公布《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的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里没有“解百纳/CABERNET”的对照翻译,也就是说国家标准中并没有规范原料品种。“解百纳”是法文“Cabernet”一词的音译。而翻译名称的知识产权不同于原创名称的知识产权,而且是附属于原创名称的。法文“Cabernet”作为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包括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这是葡萄酒行业家喻户晓的惯例,国际上除了中国,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葡萄酒用“Cabernet”这个直接说明葡萄酒原料的词或者它的外文译名注册葡萄酒品牌,无论是用英文、德文还是日文。柯岚还表示,即便“解百纳”这一译名是张裕**使用的,张裕也不能说明这个译名作为翻译作品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因为“解百纳”只是对“嘎百纳”稍微做了一些改动。而且,“解百纳”在2001年之前并未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1990年,众多葡萄酒企业就已经开始生产解百纳葡萄酒,并为大众所熟知。在消费者的心目中,“解百纳”以前从未被视为一个与张裕联系在一起的独特品牌形象,而是被视为葡萄酒的一个共享品类。张裕拿出一份 30年代的证据,要求把“解百纳”纳为自己的禁脔,从法理和传播学角度都是难以服众的。
柯岚还指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条文都没有明确禁止利用译名变相把原料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做法,但是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尊重知识产权的国际惯例。今日,酝酿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通常所说的技术垄断、资源垄断并不是《反垄断法》适用的范畴。但是从企业行为的发展环节来看,企业的技术垄断、资源垄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终的目的就是要独占市场。在张裕“解百纳”商标抢注的不正当竞争之后,张裕解百纳的垄断价格就要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奏出一个*不和谐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