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
通知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部门要积*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成立联合专项工作组,积*开展工作。根据本地区试点单位情况,各地可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推动计划,组织相关方面专家,重点做好对试点单位GAP国家标准和认证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建立GAP生产体系,推动并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单位获得GAP认证。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将委托相关质检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对符合试点要求、开展GAP认证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试点企业,将给予一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