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
亮点一:实行许可制度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亮点二:11项行为被禁止草案中明确规定,11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例如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等。
亮点三:*高10倍赔偿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亮点四:*高处以20倍罚款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高多达货值金额 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亮点五:不安全食品要召回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