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充分吸纳审议意见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记者发现,与原草案相比,这份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66项条款中十余条都涉及政府职责。其中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负总责,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职、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渎职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着撤职的处分。
条款摘登
■关键词:追溯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人、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经销商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或者保存食品相关行政许可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无法追溯食品来源的,*高罚款10万元。
■关键词: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主动召回,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决定召回食品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生产商召回食品后,应当将召回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
■关键词: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奖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权威提示
征集民意热线明起开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立法能切实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从明天起至本月20日通过北京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首都之窗和千龙网上全文公布广征民意。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特别设立征集意见组,在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市民可拨打热线电话65291919与工作人员沟通,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版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