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办法,以下四种情况追究政府及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一是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查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造成人员中毒甚至死亡,以及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存在管理不当或者监管不力情况的;二是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但没有及时处理的;三是对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属于《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
这一办法还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监察、公安及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倒查处理,应当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食品安全事故认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