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防腐剂可以“隐身出售”?
他们认为,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这两种饮料虽然标注了“苯甲酸钠”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知道这是防腐剂,更不知道其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生产商没有将“苯甲酸钠”注明为防腐剂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便将其告上法庭。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招来诉讼
被两名消费者作为起诉依据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他们认为,消费者获取的信息不仅应是真实的,还应是充分有效的,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充分地了解商品,才能表达真实的消费意愿。
他们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杭州中萃公司将其产品健怡可口可乐和雪碧标签上所列成分之一“苯甲酸钠”标注说明为防腐剂或进行相关标示,以保障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他们还请求判令中萃公司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向他们当面赔礼道歉。
然而消费者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
法院据此认为,中萃公司不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于是驳回了两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不过,消费者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隐身”防腐剂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事实上,包括饮料、酱菜、蜜饯、调味品等人们经常接触到的食品大都将所含的“苯甲酸钠”施以“隐身”术,其中包括可口可乐竞争对手的产品,其中一家公司的饮料甚至同时含有“苯甲酸钠”和另一种常见防腐剂“山梨酸钾”,但也同样没有注明它们的“防腐身份”。
记者的调查发现,防腐剂的“隐身”现象尤其以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为甚。而根据记者的观察判断,一些含有“隐身”防腐剂的饮料,其目标消费者就是儿童。此外,国人餐桌上几乎离不开的酱油也有许多含“隐身”防腐剂。
“就像人们都知道糖是甜的,它的包装袋上当然也就无需画蛇添足地标注:糖不是咸的,而是甜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黄锫博士说,“如果大部分消费者都已经知道‘苯甲酸钠’是防腐剂,这一点具有广泛的社会认知度,那么生产商也就无需注明它的‘防腐身份’。”
事实上,“苯甲酸钠是防腐剂”并不像“糖是甜的”那样被人们所熟知。虽然并非权威统计,但记者对30名消费者的随机调查,也许能让人们对“苯甲酸钠”的社会认知度有大致的判断:仅9人知道“苯甲酸钠”是防腐剂,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有28人知道长期大量食用防腐剂可能会给人体造成危害。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被告知“苯甲酸钠”为防腐剂,那就会有很多人意识到,大量食用含“苯甲酸钠”的饮料可能会有损健康。
付出诚信终将得到消费者的尊敬
尽管诸如“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氧化锌”等物质在专业人士眼中也许并不陌生,但绝大多数消费者并非专家,这些名字甚至显得十分拗口,更别说了解其性质。消费者无法获取真实、充分和有效的商品信息,当然就无法表达真实的消费意愿。
黄锫博士认为,一些生产商对这些防腐剂施以“隐身”术,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消费者获取充分、有效的专业知识,以达到垄断信息的目的,由此确保销售“顺利”进行。
不过,并不是所有生产商都对这样的“营销技巧”感兴趣,记者也在堆积成山的超市货架上“挖”出了一些看似另类的产品。有一种碳酸饮料的配料标注为:碳酸水(水、二氧化碳)、白砂糖、酸味剂(柠檬酸)、食用香精(调味剂)、防腐剂(苯甲酸钠);有一种巧克力注明了“过敏症信息”:本产品可能含有微量花生或坚果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标注并非国家的强制规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一再重申这一点,但在这场与可口可乐的诉讼中,消费者虽然暂时败诉,但法院似乎也部分认可消费者的观点。
法院在分析案件时认为,中萃公司所使用的“可口可乐”品牌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作为业界巨擘,应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典范。消费者要求中萃公司标示“苯甲酸钠”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是合理的期许。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中萃公司有能力也乐于更完善地标示其产品。
“可以想见,在竞争异常激烈、监管体系又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那些在产品上标注‘良心’的企业更值得尊敬。”黄锫博士说,“消费者的尊敬是企业得到的*好礼物,因为在越来越透明的市场环境下,它意味着市场的选择,意味着企业的兴衰和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