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龙口口岸
7月初,龙口某企业从日本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境水产品包装应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即进境水产品除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水产品品名、生产日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生产地区、生产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目的地必须标明为中国等,对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该日方出口企业,在明知中国对进境水产品的有关规定下,为了节省成本,却以身试法采取欺骗手段,仅在集装箱*外层货物加贴标识,来蒙蔽中方检验检疫人员,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检验检疫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经进一步确认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龙口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这批货物实施了退运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进口企业和有关人员:在进行进口贸易时尽可能查询了解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口食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在选择货源上要注意对国外客户的信誉及诚信度进行考察,同时及时通知客户,不要存在侥幸过关心理。在签订贸易合同中明确责任及付款条件等事宜,为对外交涉提供有力依据,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