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含药残要求(活鳗鲡商品规格
2.5尾/kg,允许范围(尾/kg为≥400g/尾;3尾/kg:允许范围(2.7~3.6尾/kg为278~370g/尾;4尾/kg:允许范围(3.7~4.6尾/kg为217~270g/尾;5尾/kg:允许范围(4.7~5.6尾/kg为179~213g/尾;6尾/kg:允许范围(5.7~6.6尾/kg为152~175g/尾。
要求①感官和形态特征的要求:鳗鱼身体细长,蛇形,前部近圆筒状,尾部稍侧扁;鱼体健康,活动活泼,不得有鱼病症状;体态匀称,无畸形。②体色方面要求:鳗鲡体色为银灰色,无斑纹;背部较深;腹部较淡,近白色。具有鳗鲡固有的光泽。③安全卫生指标:鱼体中汞、甲基汞、无机盐、铅、镉、铬、氟、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应符合NY5073规定;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氯霉素、呋喃唑酮、磺胺类、喹诺酮类、已烯雌酚的限量应符合NY5070的规定。
检验规则①检验批: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同一品种为同一检验批。②抽样:同一检验批的鳗鲡应随机抽样。批量在500尾以下(含500尾的取样尾数为2尾;批量在500尾以上,1000尾以下(含1000尾的,取样尾数为4尾;批量在1000尾以上,5000尾以下(含5000尾的,取样尾数为10尾;批量在5000尾以上的,10000尾以下(含10000尾的,取样尾数为20尾;批量在10000尾以上的,取样尾数为30尾。当抽检试样较少时,感官检验可在产地直接抽检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感官检验样本总数不低于20尾。③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场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场。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新建养殖的养殖场的饲养鳗鲡;鳗鲡饲养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采样每条鱼应取背部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样品采集绞碎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试样量不小于200g。
样品保存活鳗鲡样品应速冻保存,保存温度-18℃以下,保存期为一个月。保存期限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计。
检验结果的评定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安全卫生指标中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各项指标中的*限值采用修约值比。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暂养标志,应注明产品类别名称、数量、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和生产日期。包装,活鳗鲡采用尼龙袋充氧。尼龙袋规格为30cm×28cm×65cm的双层袋,每袋装活鳗鲡约10kg,加水量10kg,然后将尼龙袋放入纸板箱内,箱内四角放4只小冰袋,温度保持在12℃~15℃,活体运输用水水质应符合NY5051,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运输,活鳗鲡出口及远距离运输采用尼龙袋充氧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麻醉药物。暂养,活体暂养的水质应符合NY5051,活体暂养所使用的暂养设施设备应安全卫生无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