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中心社会医学顾问医生何玉贤表示,7月10日起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均须附有标签,清楚列明食物所含可导致过敏的物质,以及添加剂。
他呼吁业界注意食物制作流程中会否出现污染,以及准确标示食物所含的致敏物;并切勿为免除刑责,随便标示食物可能含致敏物,减少消费者的选择。
何玉贤今天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的36个月宽限期,今年7月9日届满,由7月10日起,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均须附有标签,清楚列明食物所含可导致过敏的物质,以及添加剂。
他说,法例要求业界标签的8类致敏物质,包括:亚硫酸盐、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以及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超过9成的食物过敏个案,由上述 8种物质引致。
何玉贤指出,一些
他认为,只要业界采取适当方法预防产品受致敏物污染,或更改标签列明产品可能含致敏物,便可避免触犯法例。
谈到*近公布有关食物标签注明致敏物质的调查结果时,何玉贤表示,测试发现53个样本中,18个可能含有未标签的花生、杏仁或/及榛子。市民可登入这里,查阅调查的详情。
他强调,测试旨在提醒业界于宽限期结束前处理标签问题;并指出,调查于数月前进行,相信情况已有改善。
执法方面,何玉贤表示,会在作出检控前采用不同的化验方法,确定标签的内容是否正确。违例的*高罚则为罚款50,000元和监禁6个月。
他呼吁业界尽快采取行动,确保产品在宽限期届满前符合新法例的规定;并重申,业界不应为免除刑责,随便标示食物可能含致敏物,减少消费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