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资料,娃哈哈和达能在合资时,约定“不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娃哈哈商标给予其他使用”。但是在该商标许可报批国家商标局时,被驳回。因此双方又签署了“阴阳合同”,据娃哈哈的说法,是“达能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
朱妙春律师指出,商标许可分三种情况:排他、独占和普通。根据公开资料,达能*开始和娃哈哈签署的应该是排他性许可合同,但由于上报给国家商标局的是普通许可合同,应该以上报给商标局的合同文本为准。因为国家行政机构具有审核、审查等权力,否则,就变成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欺骗,属于漠视法律的行为。
朱妙春律师说,达能要重新取得对娃哈哈商标的排他性许可,必须另外修改、变更该合同才能有效。事实上,2005年,达能和娃哈哈确实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一号修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列出了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的27家非合资公司名单。
“此事件涉及到民族品牌的保护。娃哈哈集团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成为我国屈指可数的**品牌,应该千方百计地加以保护。”昨天,朱妙春律师表示完全支持
同时,朱妙春指出,即使在和达能的商标纠纷中落败,宗庆后并不会完全丧失机会,因为娃哈哈不仅是商标,也是字号。作为字号,宗庆后完全可以将其在其他地方使用。
“企业的品牌主要由商标组成,但不仅仅局限于商标,还有字号的问题。字号也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也蕴涵巨大的经济利益。‘娃哈哈’既是商标也是字号,一旦商标权利人发生变化,那么字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也会出现。”朱妙春说。
*后,朱妙春指出,根据我国对合资公司的法律规定,合资公司是有其期限不是永存的,宗庆后和达能成立合资公司的同时,肯定允许他保存自己的母体公司。因此,宗庆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后取回娃哈哈商标权,*坏的打算,就是和合资公司公开叫板,如果合资公司经营不善,就必须提前清理资产,达能也不得不把娃哈哈商标归还娃哈哈母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