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卫生部此前曾组织专家就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基本框架。据参与研究的湖北省卫生监督局局长杨明亮介绍,食品召回(FoodRecall并非新概念,一般包含四层含义:食品生产企业或公司为预防或防止受污染的食品、劣质食品或贴错标签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或危害所采取的矫正措施;食品召回是食品企业或公司的自愿行为;食品召回决定由食品企业或公司管理层做出;如果食品企业不自愿召回不安全的食品,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企业或公司召回,如食品企业或公司拒绝执行,政府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杨明亮介绍说,食品召回分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行为,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应以食品企业或公司的自愿性行为为主。召回食品含三类:一类是可能造成较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的食品;二类是造成健康损害可能性较小的食品;三类是不会造成健康损害但不适合消费的食品。
专家透露,我国实施食品召回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多部门同时管理食品可能导致的职责交叉;二是国内很多食品企业规模较小且分散,管理水平较低,生产食品标识不全,导致食品溯源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