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宁波有不少与
宁波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对这个新出现的“拦路虎”,一定要严加关注,及时调整生产。
在该通报中,玻璃制品主要指银质玻璃,包括玻璃盖、玻璃杯、玻璃罐、玻璃托盘等由银质玻璃制成的制品,根据添加成分不同,对食物人群中的特定迁移量(即SML值)分别制定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塑料制品主要是对三类添加剂的限定,该通报拟生效日期为今年3月,即此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相关的玻璃、塑料制品将执行新的限量标准,生效前则执行过渡限量标准。
通报将对宁波出口欧盟的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塑料制品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两类制品的出口未列入法定检验的范围,不属于出口检验检疫监管范畴,而上述限量在我国现行标准中还未有规定,相关企业在既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作指导,也没有相应的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下,要面对严苛的限量要求,困难可想而知。一旦301号通报生效,未达到通报限量的企业可能面临退货、口岸销毁、改作它用等困境。
据宁波检验检疫局相关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用具方面,企业应对壁垒*有效的方法是:先从输入国进口原材料或者成品包装,然后再出口已包装食品,但这种方法会增加成本,提高价格,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目前玻璃制品和塑料制品出口不属于法检范围,对其监管的手段主要是抽查,出口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所以,逐步扩大“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出口法检范围,将玻璃、塑料纳入监管范畴,可以有力督促企业对其出口玻璃、塑料制品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贸易风险。
目前,我国GB17762-1999《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和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两个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范围偏窄,通报中所列入的增塑剂、成核剂、银质玻璃在这两个标准中均没有规定,出口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和塑料制品的卫生标准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产品的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