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认为新的规定就能使市场的混乱现状得到完全控制。”谈到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液态奶生产日期的新规定,上海
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
然而,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这是一般社会产品意义上的界定,但按照国际惯例,这并不适用于保质期仅在1~7天的“新鲜即食”类食品。而且与质检总局*新公告中明示“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的说法存在着不一致。
在本次质检总局公告之前,中国液态奶企业就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标注生产日期,即包括检验日期在内完成所有加工步骤后的日期。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指出,以往因检测而延后的时间由企业自己把握,这给企业一个钻空子的好机会,同时也不方便政府监管。
对于常温奶来说,检验所需周期一般为5天。而对于巴氏奶来说,一个完整的检验周期也需要5天,但是,巴氏奶的保质期仅为1~7天,因此不可能等到检测完后再上市。这也意味着生产巴氏奶的企业事实上永远不可能按照《产品质量法》向质检部门提供上市前的检测报告。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在《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引申出了鲜奶“D+1”(生产日期标注提前**)、酸奶“D+2”(提前两天)等一些行业做法。
据蒙牛一位内部人士介绍,酸奶在灌装后需要有一个发酵时间,过一两天口感会更好。基于这些现象,有关“早产奶”的报道此起彼伏。尽管“早产奶”这一说法是否科学还存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确实有部分企业违规操作。
对于本次质检总局出台的新规,尽管有了一定进步,但依旧没有解决所有问题。“新规还是没有区分出食品的不同本质特性,既没有将长短保质期的不同产品区分出来,”顾佳升表示,“也没有对检测时间做明确的解释,这对巴氏奶来说非常不利。”
王丁棉表示,新规尽管国际上以杀菌时期为生产日期的精确标识严格,但是以灌装日期做为标准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新的标准在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等细节方面的区分还不够清楚。
昨日,《**财经日报》分别致电光明、伊利、蒙牛、三鹿等企业,这些企业除了表示欢迎新规外,大都强调自己会遵纪守法。
三鹿集团公关部崔部长尽管对此前产品是否存在“D+1”“D+2”一事避而不谈,但他对记者表示,既然质检总局出了文,1月1日起,公司肯定会严格执行的。“至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在操作中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