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滞后,依法查处难。200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对违法使用“瘦肉精”情节严重者,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这一表述概念模糊,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准确把握,降低了执法效率。法律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在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违禁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建议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在养殖环节中查出的,情节较轻微且对社会尚未造成危害的,建议直接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以提高执法效率。
生产方式隐蔽,源头堵住难。“瘦肉精”的生产和销售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为逃避监管,其方式*为隐蔽。这就需要工商、公安、卫生、药监和畜牧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彻底铲除“瘦肉精”等违禁品的生产、销售地下窝点,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交易途径多样,执法监管难。近年来,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抽检和查处,一些不法分子改变违禁品的交易和使用方法,有的在饲料销售时以添加剂的名义另附小包,有的是单线联络、地下交易,比较多的是生猪收购者经纪人定购肉猪时销售违禁品,然后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养殖户的生猪;还有的采取喷雾方式喂给。这些方式都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推销违禁品的依法重处,对违法使用者严厉查处。
检测漏洞较多,全面检测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肉品上市前要进行“瘦肉精”含量检测;而作为“瘦肉精”“载体”的饲料,我国也尚无统一的违禁品检测方法和标准。这使得“瘦肉精”和饲料的监管存在不少漏洞,很难达到全面检测。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积*完善相关的检测标准,对屠宰后上市前的肉品进行强制性“瘦肉精”含量检测,并加大对饲料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上市的每头生猪都经过合格的检验。
品种不断变换,快速检测难。近年来,违禁品的翻新速度很快,已经从盐酸克伦特罗转到了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步他林等品种,有的甚至采用前体或包被等更隐蔽的手段。而目前的检测还只限于“瘦肉精”,其它违禁品的快速测定法还处在研究中。因此,要加大适用于基层广泛运用的快速测定方法的研究和标准的制订,为有效查处提供技术保障。
监管环节复杂,产销衔接难。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采取分环节管理方式,由于监管部门多,监管环节间难以有效衔接,交叉和疏漏的情况很难避免。这就要求生猪产地和销地保持“同时打击”,实行产销对接,同时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长期的严打态势,使违法分子无可乘之机,从而彻底铲除“瘦肉精”等违禁品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