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播“黄金搭档”广告被认定误导消费者
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因“黄金搭档”的广告被认定误导消费者,赵先生认为应该没收央视广告费,遂将北京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份前看到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黄金搭档”广告,称“黄金搭档送孩子,个子长高不感冒;黄金搭档送女士,面色红润有光泽”。之后,原告购买了一盒该产品。2006年5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该产品的所有广告。原告于同年6月向被告书面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情况,9月份被告书面回复原告,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广告费用。被告对待原告的举报,避重就轻,未依法行政,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