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2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试行规则,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针对以下三类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