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和国内消费者对
这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生物性污染监控室主任计融*近在南昌举行的一次食品安全研讨会上发表的观点。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普遍认识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这个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也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而国内食品安全监控总体情况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的情况较严重;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较滞后;疫情防治和监控及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不完全;检测能力设备差,检测灵敏度低;HACCP和GMP的推广使用幅度在全国食品行业来说还不是很大。
据计融介绍,在检测技术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掌握了*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安全控制技术方面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美国在食品安全控制方面建立“自动扣留”制度,日本、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体系,预警系统和进口食品预确认(注册制度。
目前,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方面呈现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并出现了诸如二恶英等污染物的超痕量指标;二是检测技术日益趋向于高技术化、系列化、速测化、便携化。
计融分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控还存在五大差距:
一是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缺乏,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肉毒梭菌、李斯特单核细胞增生菌和大肠杆菌污染情况均没有系统的检测报告。
二是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落后。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另外,我国食用河豚鱼中毒死亡人数占食物中毒总死亡人数的33%,但没有河豚鱼毒素TTX的监督检验的快速检测方法。
就拿江西来说,全省虽有食品检测机构和相关实验室近300个,但普遍存在设备简陋、力量薄弱、技术不强等问题。以*常用的食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箱为例,一台价值仅仅一万元,可全省卫生部门仅有四台,而且全是卫生部支持的。多数设区市只能开展一些常规的化学检验、检测项目,有时只能手摸、眼看、鼻闻、嘴尝,凭经验鉴别。比如鹰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市场食品抽检时,连蛋白质含量也要送到省里检测。不管是农药残留检测,还是食品质量检测,都必须投入费用。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基层一些部门仅仅做少量检测,有的部门干脆玩起“数字游戏”,向上级虚报检测数据。
另一方面,现有检测机构分属质监、卫生、农业、粮食、检验检疫等不同部门,实验室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多个实验室开展相同品种和项目的检测工作,导致检品来源不足,相当部分检验仪器和人员闲置。
三是未广泛采用危险性评估控制技术。危险性评估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用于制定
四是新产品安全性评估欠缺。美国已投入巨资开始对批准登记的农药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并将于2008年根据筛选结果重新确定农药的*高残留限量,而我国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农药未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新型酶制剂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缺乏研究与评估。
五是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相关食品的法律有13部,法规26个,主要集中在5个部门。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终解释权的主体不一,法律法规相互冲突,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角色不清”和“权限不清”的问题。从制定的主体看,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又行使执法功能,其范围狭窄,难免没有部门利益渗在其中,同时也不可能涵盖种养、生产加工、流通、消费这些主要的环节过程。从执法的主体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容易使违法者钻空子,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大打折扣。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明显滞后。例如,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对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是否予以处罚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则只有14.63%。如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只有2000多个,涉及到的安全标准的只有500多个,而欧洲仅对农药残留的标准就有15700多个。又如,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造成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与现行的经济生活水平不相适应。相对于违法者所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处罚金额显得微不足道,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