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办法》对举报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认证标志,没有或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根据举报有功人员的不同举报情况,把举报分成三个等级,并依据查处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的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
对难以计算货值或货值1万元以下的案件,具体奖励标准为:查处的生产、加工点有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每个600元、500元、400元给予奖励;查处的生产点属无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生产食品,但产品未涉及质量问题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每个500元、400元、300元给予奖励;货值1万元以上案件的奖励按照《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