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5.5.4 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买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5.5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设计。
5.5.6 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他连接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宜通过试验确认其承载力。
5.5.7 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限拉拔试验;
4、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限承载力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