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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目前没有专门进行认定,申办者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规定出台前,仍然选择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
2、在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时,可以不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科室范围限制。
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目录是动态管理的。在选择机构的时候应当注意机构的有效期。具体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4、虽然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没有限制一家机构同时承接的临床试验项目数量,但是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59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合理的承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这里的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科研水平、设施设备、病人数量等能否满足试验需要。
5、国家鼓励临床试验机构设立统计部门自行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统计工作。但如果机构暂时不具备相应能力,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完成统计,但应由机构对统计报告负责。总局有关领导在内部宣贯及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提出不得越位代劳。
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允许研究者授权相应人员进行受试者招募、与受试者持续沟通、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等。但是研究者应当对其授权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形成相应的文件。这给CRC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研究者委托CRC进行相关工作时,一定要做好授权和培训工作,并对授权内容和培训记录进行文件化管理。
7、根据总局相关机构近期在多种场合释放出的信号,目前总局正在研究讨论临床试验机构的认定方式改革方案,改以前的认定认可制度为备案制。即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临床试验项目,可按照总局要求的文件进行资质备案。备案后总局在其网站公布机构目录。申办者根据目录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即可。这种模式将会更高效的使临床试验机构资源得到合理应用,但对于食药监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事后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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