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19年第44号,调整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详细CCC认证目录清单可点击《 3C认证目录
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调整。
调查详情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公告发布之日(10月17日)起,18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2,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3)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时间轴
2019年12月31日前
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2020年1月1日起
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0年10月31日前
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2020年11月1日起
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
2020年11月1日起,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
三、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CCC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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