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NAS-CC121:2017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发布和实施安排的通知
相关机构及人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了ISO/IEC 17021-2:2016《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 第2部分 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代替原ISO/IEC TS 17021-2:2012。按照国际认可论坛(IAF)2016年全体会议第2016-14号决议的要求,IAF成员对该标准的转换期为自标准发布日起2年,即转换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贯彻互认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1-2:2016修订了CNAS-CC121:20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修订后代替原CNAS-CC121:2013(主要修订内容差异见附件《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2013版与2017版修订差异对照表)。
经批准,CNAS-CC121:2017于2017年4月15日发布,并于2017年7月1日实施。自2017年7月1日起,CNAS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中将采用CNAS-CC121:2017作为认可依据,不再采用CNAS-CC121:2013作为认可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CNAS将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评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CNAS-CC121:2017的符合情况,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转换评审。为保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全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依据CNAS-CC121:2017的认可工作,请相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与CNAS提前商定评审时间安排,确保在2018年9月30日CNAS能完成依据新版标准的评审工作(包括办公室评审及必要的不符合整改验证)。
CNAS-CC121:20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认证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