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牋 在总结前一阶段认可管理工作的基础上,CNAS对CNAS-EC-016《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进行了修订,现以网上公示的方式,提请各认证机构及有关各方就该文件的修订提出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提交CNAS认证机构处。
联系人:夏 清、孟 为
联系电话:67105233,67105235
电子邮件地址:xiaq@cnas.org.cn,mengw@cnas.org.cn。
附件: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牋 在总结前一阶段认可管理工作的基础上,CNAS对CNAS-EC-016《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进行了修订,现以网上公示的方式,提请各认证机构及有关各方就该文件的修订提出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提交CNAS认证机构处。
联系人:夏 清、孟 为
联系电话:67105233,67105235
电子邮件地址:xiaq@cnas.org.cn,mengw@cnas.org.cn。
附件: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①本网注名来源于“互联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网联系,联系邮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则视为默认百检网有权进行转载。
②本网注名来源于“百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百检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转载本网作品,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百检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③本网所载作品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百检立场,用户需作出独立判断,如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