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摘要:
- 工商总局公布《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未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2017年底停止使用。
- 《企业年金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发布, 以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布,适用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由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和处罚等。
- 浙江省、广西自治区、辽宁省*低工资标准更新。
目 录
劳工
《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 《企业年金办法》
健康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低工资标准更新
浙江省,广西自治区,辽宁省
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07月05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之后,工商总局于2017年12月27日公布《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要求如下:
1) 未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2017年底停止使用,企业应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 2018年1月1日后,未更换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仍然有效,但各部门目前均使用统一代码办理业务。为避免影响正常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更换的企业需尽快更新。
3) 但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要求自愿换发,旧版执照仍然有效。
何谓“五证合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政策以简政放权,五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2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但不是强制性要求。《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1)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方可生效;
2)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3)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约定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需的*长工作年限不超过8年。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健康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2)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5)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布,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且,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2) 验收报告内容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验收意见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信息公开
-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验收信息。
4) 验收期限
-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长不超过12个月。
5) 其它要求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可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专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建设单位自定,也可以不成立验收工作组,自行验收。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01月1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和处罚等行为。
2)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3) 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4)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5)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6) 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规要求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地区 | *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
浙江省:2017年12月1日生效 | |
杭州市:市区(不含临安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 | 2010 |
杭州市:临安区;嘉兴市;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宁波市:余姚市;绍兴市;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金华市:市区、义乌市、东阳市;台州市: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舟山市;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 | 1800 |
杭州市: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象山县、奉化区、宁海县;温州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金华市:永康市、兰溪市、武义县;衢州市;台州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湖州市:德清县、安吉县、长兴县;丽水市: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 | 1660 |
金华市:磐安县;丽水市: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 | 1500 |
广西自治区:2018年2月1日生效 |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1680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1450 |
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 1300 |
辽宁省:2018年1月1日生效 | |
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 | 1620 |
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本溪市:市区;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营口市;盘锦市:市区 | 1420 |
沈阳市: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 | 1350 |
鞍山市: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辽阳市:辽阳县、灯塔市;本溪市:本溪县、桓仁县;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阜新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盘山县 | 1300 |
锦州市: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葫芦岛市:他县(市)区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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