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4月11日由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完善了以下方面:
一、明确实习概念,其核心是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含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等职业学校扩展到了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
二、明确实习组织的各项规定。主要为:
- 顶岗实习,学生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 明确了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包括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10%和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 明确了实习时间,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三、明确了实习管理的各项规定,主要为:
-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 要求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 明确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四、明确安全职责。规定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2、《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04-14)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6年4月14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
该《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当地设定的范围内的员工月工资的)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当地设定的范围内的员工月工资的)1% - 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健康安全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04-01)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16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主要修改如下:
- 取消对管理企业发证。《办法》取消了对管理煤矿的企业发证,同时在第三条中明确了“煤矿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
- 修订审查内容。《办法》将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款中增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
- 发证不再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办法》删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的发证前置条件。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03-0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列》包含以下内容:
- 《条列》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 《条列》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条列》明确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 《条列》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同时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责任条款从七条增加至十二条。
环境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05-01)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制造活动。
三、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依法取得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复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托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四、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出具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中国*低工资标准更新 - 2016年5月
地区 | *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
上海市:2016年4月1日生效 | |
上海市 | 2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