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表了指令(EU) 2017/2102修订RoHS 2指令2011/65 /EU。本指令于2017年12月11日强制执行。以下是本指令的重点:
1. 修改了“仅专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定义。
2. 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投放到市场指令的电气和电子产品(这些产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外)
3. 附录II限用物的质要求应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所有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这些产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外)
4. 假如重复使用是发生在封闭商业审计收入系统,并且零部件的重复使用是已通知消费者,附录II限用物质要求不适用于重复使用的下列零件:
a. 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
b. 从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医疗设备或监视和控制仪器的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使用的电子电气产品中;
c. 从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
d. 从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中回收的零件并把它使用到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电子电气产品中;
e. 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所有指令2002/95 / EC的范围之外其他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的零件, 并把它使用到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
f. 对于2011年7月21日附录III所列的豁免,除非规定期限较短,可对于附录I第11类*大有效期应更新为, 自2019年7月22日起5年,附录I**类至第十类的有效期不变。
注意:
附录I: 本指令所涵盖的电子电气产品种类
附录II: 第4章(1)所述限用物质和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算的能接受的*大浓度值。
附录III:第4(1)条豁免的要求
2002/95/EC号指令: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Ro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