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7.2环境空气和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