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14-1996
1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452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 3095-1996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
包括的地区。
3.1.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 93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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