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未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进行不定期通报的通知
东环函〔2018〕4420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为稳步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我局将在环保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处开设专门的栏目渠道——监测管理,对我市企业在“全国平台”上的自行监测工作未按时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排污证核发部门、发证时间、系统上的方案状态、数据联网限期、逾时情况、数据完成率等。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逾时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请相关企业引起重视,自觉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按时填报、补报信息。另外,为加强工作交流,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711156865(三群),“全国平台”和自行监测相关事宜疑问均可在群内直接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