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296.4-2012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

百检网 2021-11-22

近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1077项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标

其中涉及纺织服装相关的标准如下,包括大家*为关心的5296.4,自公布之日起,该标准将不再强制执行,正式变更为GB/T 5296.4-2012 。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发展历程回顾:

那么纺织产品的使用说明要不要标注?应该怎样标注?

    GB/T 5296.4-2012作为基础标准,纺织品使用说明可以参照其要求,但同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法等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产品的标识内容,即: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也要执行相应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


来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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