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于官方公报(OJ)发布(EU)2016/1017,新增
背景信息
2013年8月14日,依据REACH法规第129条第1段安全防护条款,法国通知委员会、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其他成员国,声明其已经于2013年6月21日采取一项临时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建筑用纤维素铵盐中氨释放的暴露影响。
2014年6月18日,依据REACH法规第129条第3段条款,法国通过向管理局提交了一份附件XV卷宗启动限制程序,随后经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
修定内容
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65条,详细内容如下:
条款65无机铵盐 | 1. 2018年7月14日之后,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或纤维素绝缘物品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除非这些混合物和物品中氨的释放量小于3ppm(以体积计为2.12 mg/m3),要求按第4段中规定的条件测试。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供应商,应通知产品接受者或消费者关于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单位面积*大允许含量,以厚度和密度表征。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供应商告知的单位面积*大允许含量不能超标。 2. 第1段的规定不适用于市场上用作以下用途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仅用于生产纤维素绝缘制品或者在生产纤维素绝缘制品所使用的那些混合物。 3. 根据REACH法规第129条中(2)(a)条款,委员会于2016 年 7 月 14 日授权成员国的国家临时措施生效,第 1段和第 2 段的规定应从该日期起适用。 4. 为符合第1段第1条中所规定的释放量限值要求,应按照技术规范CEN/ TS16516来证明,要求如下: (a) 测试的持续周期应至少为14天,而不是28天; (b) 在整个测试周期中,氨气的释放量每天至少测试一次; (c) 测试期间,氨气的释放量在任何一次测试中均不应该达到或超过限值; (d) 相对湿度90%,而不是50%; (e) 测量氨气释放量的适当的方法是可以使用的; (f) 单位面积含量以厚度和密度表征,应记录纤维素绝缘混合物或物品采样期间的测试值。 |
法规原文链接:
http://www.baijiantest.com/legal-content/EN/TXT/?qid=1466759397901&uri=CELEX:32016R1017
CTI建议
REACH法规对于出口欧盟的企业影响重大,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并积*应对。CTI建议相关企业应对上游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尤其关注产品中高风险的部件,确保产品符合无机铵盐的法规要求,降低产品出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