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
第13批SVHC候选物质
No.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潜在用途 |
1 | 1,2-苯二羧酸, 二-碳6-10-烷基酯;(葵基,己基,辛基)酯与1,2-苯二甲酸的复合物,其邻苯二甲酸二己酯含量≥0.3%((EC No. 201-559-5) | 271-094-0 272-013-1 | 68515-51-5 68648-93-1 | 生殖毒性 (Article 57 c) | 增塑剂、 |
2 | 5-仲丁基-2-(2,4-二甲基环己-3-烯-1-基)-5-甲基-1,3-二恶烷[1],5-二级丁基-2-(4,6-二甲基环己-3-烯-1-基)-5-甲基-1,3-二恶烷[2] [任何[1]和[2]或者其任意组合的单独异构体或其任何组合](卡拉花醛及其异构体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 — | — | 强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Article 57e) | 香料 |
163种SVHC物质清单请见:http://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这两种物质纳入清单起六个月内(即2015年12月15日前)向ECHA通报:
i.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CTI建议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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