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自1995年通过以来,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多的一部法律,反映出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高可罚至500万元,除此之外还增加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充分体现了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同时,还拓宽了鉴别渠道,对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也提出了制定要求。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
**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增加鉴别鉴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如谱尼测试集团)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快速掌握了解新固废法的内容,有助于企业了解生产运营过程不可触碰的“红线”;同时有利于企业制定科学地发展战略规划和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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