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中国环保部发布《危险化学品
几项重大变化:
1.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1)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100千克的;
2) 其他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1吨的。
使用原药或母液从事农药制剂生产的企业,无需办理登记。
3. 取消登记证签发,改为登记公告。
4. 登记时限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正式运行3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5. 简化登记所须的表格及文件要求。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不再强制要求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6. 强调企业的风险自查义务。
在近期举办的CRAC2015峰会上,环保部固废中心的孙锦业主任就《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2号令)修订进行了深入解读。
附件: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配套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