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百检网 2021-11-22


    2015年11月1日起,质检总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的要求,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5]585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及计量认证费3项中央级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对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二是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是对上述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四是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有关单位应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收费的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2014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要求,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5年停征和免征的质检收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明确了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和免征的10项质检收费。其中,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与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共8项收费。CIQ2000项目组已对系统进行了相应调整,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务必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通知》对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二是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清欠收入应到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拖延或以其他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四要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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