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了适应无线电产业发展的趋势,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降低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企业生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允许以电子化显示的形式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以下简称核准代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具有显示屏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设备的显示屏不可拆卸;
(二)须为用户提供如何显示查看核准代码的操作指南;
(三)用户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如接入密码等),就能显示查看核准代码;
(四)该设备不需要特殊的附件或附加条件(如安装SIM卡等),就能显示查看核准代码;
(五)该设备满足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采用电子化显示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在其产品的独立外包装和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三、采用电子化显示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制造企业,须确保核准代码不能被第三方篡改或删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