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2日起,针对美国FCC SDoC认证程序,执行已过了大半载,但还是有很多客户针对自家的产品究竟该申请FCC DoC、FCC VoC还是FCC SDoC,存有很多疑虑。下面就这些疑问给大家解答一下。
问题1:强制执行FCC SDoC具体是什么时候?
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日,在此日期之前,FCC VoC、FCC DoC和FCC SDoC三种认证程序均可。但是在2018年11月2日之后,新的产品只能申请FCC SDoC了。
问题2:我的产品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已经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那么到了11月2日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呢?
根据FCC*新KDB文件,已经做了明确回应,在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这类产品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可以直接在美国市场销售;但是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是必须重新测试及认证的。
问题3:FCC SDoC认证程序是否强制使用FCCLogo?
根据FCC法规2.1074条款,在FCC SDoC认证程序下,客户属于自愿使用FCC Logo,不再强制,由客户自行决定。
问题4:如果我的产品要申请FCC SDoC,针对产品的标签Label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并无额外特殊要求,**的变化是FCC Logo属于自愿性的,客户可自行决定。同时根据KDB Publication 784748,针对内置有显示屏(且不可移除)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e-label。
问题5:听说针对FCC SDoC,需要由责任方提供声明文件才能出货销售,我该怎么找到责任方?
美国FCC做了责任方的规定,目的就在于如果碰到市场抽查,美国能够**时间找到责任人。因此对责任方做了如下规定:
1)责任方必须是美国当地的公司;
2)责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
3)责任方必须要求在FCC市场抽检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4)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
建议客户直接选择**进口商或者找美国当地一些代理公司作为责任方;
问题6:针对FCC SDoC的声明文件的内容,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吗?
根据FCC法规2.1077条款,声明文件内容应包含:
1)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等;
2)FCC符合性警示语:由于各种产品有所不同,警示语也有所差异,详情请咨询立讯检测相关人员;
3)美国责任方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
声明文件要求跟随产品一起出货销售;
问题7:针对FCC SDoC的声明文件,以什么样形式进行出货呢?
我们已经跟美国FCC官方确认,声明文件可以采取如下2种形式:
1)单独成页,连同说明书一起,随附产品进行出货(注:每个产品都需要,不是按照出货批次进行出具)
2)直接让声明文件所应包含的信息放在说明书中,进行出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