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越南工商部通过第37/2015/TT-BCT号公告,对
37/2015/TT-BCT号公告适用于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但不包括未经完整处理的纱及毛线胚料,在该公告的附录一中列出了所有需要进行甲醛和芳香胺检测的纺织产品的海关编码。
本次公告公布的甲醛和芳香胺的限值与9月份越南通知WTO的G/TBT/N/VNM/13/Rev.1号通报一致,具体如下:
一、甲醛
1、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
2、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
3、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
二、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
在公告中,越南工商部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可继续执行2009年11月5日第32/2009/TT-BCT号公告的要求,但从2016年7月1日起,越南海关仅准许满足37/2015/TT-BCT中甲醛和芳香胺要求、并取得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纺织品进入越南。对于纺织品取得的Oeko-Tex?、欧洲EU – lable等商标,仅用作文件查核,不能作为符合越南标准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