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2月至今,欧盟成员国在市场执法活动中加强对电子电气产品RoHS符合性的检查,并通过欧盟非
频繁出现的RoHS违规案例预示着加强RoHS符合性检查将成为欧盟市场执法"新常态",同时也提醒广大电子行业企业,虽然目前RoHS要求已在行业内得到普遍推行,但电子电气产品往往存在工艺复杂、材料众多、供应链管理困难等特点,容易出现质量管控疏漏而导致产品违反RoHS要求,使企业面临违规风险。
RoHS2.0及其更新指令常见问题
摘要:欧盟*新RoHS指令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
监管范围
1.RoHS2.0指令监管的电子电气产品的定义是什么?
指令规定,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被称为电子电气产品。 此外,电子电气产品的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也属于RoHS2.0指令管辖范围内。
2. 某公司是生产太阳能板,需要符合RoHS2.0指令要求吗?
根据RoHS2.0指令条款2(4)第i项规定,被用于为公共、商业、住宅、工业提供能量,且由专业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的太阳能板是可以得到豁免的,即不需要履行RoHS2.0规定的义务。 除个别豁免情况外,RoHS2.0指令主要限制的电子电气产品有10类,分别是:
(1) 大型家用电器
(2) 小型家用电器
(3)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4) 消费类设备
(5) 照明设备
(6) 电气电子工具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疗设备
(9) 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
(10) 自动售货机
3. 出口到美国需要符合RoHS2.0指令要求吗?
我们需要明确RoHS2.0指令只限制欧洲经济区(EEA)地区国家,包括欧盟28国、挪威、列支敦士顿以及冰岛,所以,出口到美国是不需要符合RoHS要求的。虽然不需要符合RoHS,但是美国有《消费品法案》(CPSA及CPSIA)对产品安全进行监控,合规的工作还是需要履行的。
限制物质
1. 新旧RoHS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质有增加吗?
旧版RoHS指令限制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项;新版RoHS指令限制物质增加了四类增塑剂产品,包括: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四项邻苯类物质,至此RoHS监管物质增加到10项。
上述提到的10项物质除镉的阈值为0.01%(质量分数)外,其他均为0.1%(质量分数)。
2.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有变化吗?
上述提到的10项物质除镉的阈值为0.01%(质量分数)外,其他均为0.1%(质量分数),而所有对于含量的判断都是基于均质材料的基础,也就是说电子电气产品中每一均质部分的有害物质含量需要满足阈值的要求,而不是电子电气产品整体。
3. 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具体包括那几个物质?
对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限制,实际上限制的是这两类物质的使用,而在电子电气产品设备中*为常见的为五溴、八溴、十溴。
实施时间
1. 2013年生产的医疗设备和2015年生产的监控设备需要履行RoHS2.0指令的义务吗?
RoHS2.0指令规定,新增的一般医疗设备于2014年7月22日开始受管辖,而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一般监视控制设备将于2016年7月22日起受管辖,工业用监测控制设备将于2016年7月22日起受管辖。
所以,问题中的提到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均不需要履行RoHS2.0指令的义务,到时间节点以后生产的才需要履行规定的义务。
2. RoHS2.0指令对于四项邻苯类物质的限制已经开始了吗?
对于四项邻苯类物质的限制实施时间,需要参考欧盟2015年6月4日发布的(EU)2015/863指令,其为RoHS2.0的修订指令。
(EU)2015/863指令规定,四项邻苯物质将在2019年7月22日之后被列入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其中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将于2021年7月22日起开始实施。
企业义务
1. 作为国内企业,只要提供RoHS测试报告就可以了吗?
中国制造商大多为贴牌生产,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指令管辖,也就是说连测试都不需要,但是欧盟境内的进口商会对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安全非常重视,进口商会要求中国企业提供各种合规声明来转嫁贸易风险。
根据指令要求,RoHS指令的合规主要分为两块:符合性申明和技术文档,两个文件需要保存10年供调查使用,而测试只是技术文档中的一小部分。
符合性申明和技术文档可以体现企业的专业程度,提高客户的体验度,而且企业本身从产品源头出发控制有害物质,也可以降低自身的贸易风险。
2. 有CE标识,是不是不需要履行RoHS2.0规定的义务了呢?
由于RoHS2.0指令规定了,至指令实施之日起,RoHS被列入CE标识要求,所有在2013年1月3日(RoHS2.0实施时间)之后投放市场的且贴有CE标识的电子电气产品默认其已经符合了RoHS2.0指令的要求。
3.作为出口商,有什么义务呢?
RoHS2.0指令管辖范围不包括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由于EEA国家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将面临一样的合规义务,也就要求出口商了解自己的产品,向生产商索要产品合规信息,一方面满足进口商要求,另一方面降低自己的贸易风险。
RoHS 2.0与
1. RoHS2.0与REACH
RoHS2.0与REACH作为两部不同的法规/指令,其有不同的监管范围和目的,RoHS2.0不影响REACH的实施,反之亦然,但当出现重叠部分是,需要按照更严格的方式对物质进行管控。
2.RoHS2.0与WEEE
RoHS2.0与WEEE两步指令都是对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管辖,而WEEE主要对电子电器产品报废时的选择性处理、分类收集及回收率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其无阈值限制,但要求管辖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需要贴有垃圾桶标志,并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接受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