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质监局发布2017年首批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通报显示,内蒙古质监局于2017年10月中旬起,分别对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被检查12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安检、综检、尾检)资质认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中:呼伦贝尔市24家、通辽市29家、兴安盟8家、赤峰市29家、锡林郭勒盟17家、乌兰察布市14家、满洲里市3家、二连浩特市2家。
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机构能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及技术能力;二是机构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机构原始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具有可追溯性,能够支持检验检测报告,还原检验检测过程;四是机构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五是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资质认定评审组及评审员的工作质量;六是盟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情况。
被检查的126家机构中,有18家机构总体表现良好,检查结果为“通过”,占被查机构总数的14.29%;有85家机构需采取整改措施并由相关盟市质监部门监督整改,检查结果为“基本通过”,占67.46%:有23家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满足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检查结果为“不通过”,占总数的18.25%。此次约谈对象就是这23家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在管理体系运行方面:一是部分机构内审、管理评审制度写在纸上,没有实际执行;二是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但对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没有
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内蒙古质监局分别作出处置:一是对专项检查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二是对专项检查基本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盟市质监部门要依法责令其一个月内改正相关问题,并进行现场复核,整改完毕后,将整改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局;对机构已实行了分类监管的,应对基本通过机构下调一个等级。三是对专项检查不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由所在地质监部门向有关机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被检查盟市质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内蒙古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对已经分类监管确定的等级直接降为D档。四是对个别评审员存在评审把关不严等问题,一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理。五是要求盟市、旗县区质监部门加强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的宣传、培训、监督力度,对问题较多的机构要加大监管频次;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内蒙古质监局将进行通报。
内蒙古质监局要求各盟市质监部门,对此次检查组确定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其完成整改后,将书面材料报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质监局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在整改期间继续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7年1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联合内蒙古公安厅、内蒙古交通厅召开“不通过”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约谈会。内蒙古质监局巡视员刘波出席会议并讲话。内蒙古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全体人员、内蒙古东部区6个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及21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代表参加了约谈会。
刘波在讲话中指出,自治区各部门要从技术监管层面做好配合,有效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具体行为,共同整治检验检测市场乱象。全区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提高法律法规意识,要依法施检,依规施检,坚决杜绝篡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提高诚信自律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机动车检测关;要增强质量意识,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公开、公正、透明。
内蒙古质监局认监处处长哈斯巴根在讲话中指出,机动车检测机构要切实增强三种意识,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做到立行立改、防微杜渐。各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对监督检查不通过的机构进行处理,同时强化督导,开展回头看,督促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一方面按照预期末改处理,另一方面,要依法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录,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公布。
会上,内蒙古质监局认监处调研员梁燕茹对2017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并组织检验机构负责人学习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6个盟市质监部门负责人对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管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做了汇报。21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做了表态发言。
交通运输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综合检测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过本次约谈会,对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行为,有力督促企业主动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为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证,也为全区机动车安全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