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若通过了加州65法案相关的邻苯二甲酸酯测试,是否认为产品符合RoHS新增4项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
不能这样认为。
这两个法规在管控范围、管控限值、管控物质以及测试方法上都有差异,因此需要分别测试并判断是否满足要求。
2、若一家企业是消费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但不直接向零售商进行销售,应该如何符合零售卖家针对提供警告的要求呢?
不直接向零售商销售的企业有两个符合要求的选择:
(1)用必要的警告标识产品;
(2)向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提供警告通知和警告材料。
若采用第二项,企业应确保警告信息可以沿供应链进行传递并*终能到达消费者。制造商或生产商可选择与其他业务链上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 以确保其产品能够适当地向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传递警告。
3、加州65提案要求标准格式警告语需要体现“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若企业确定有五种加州65清单物质需要提供警告,这五种物质是否都需要体现在该警告语中?
若五种物质均为致癌物,企业可以仅在警告中体现五种物质中的其中一种物质的名称,也可以选择同时体现其余四种物质中的任意一种或全部四种;
若五种物质同时包括致癌和致生殖毒性的物质,企业可以在警告中仅体现其中一种致癌物质的名称以及其中一种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名称,同时也可以选择在警告中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
若一种物质同时具有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的特性,则警告只需要体现该物质的名称,并同时体现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这两种特性,企业也可以选择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