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
据介绍,面对公众普遍提升的
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
(一) 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针对部分送检难的问题,规定具有公益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具有合理性。事业单位法人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鼓励角度予以规范更为适当。
据悉,《条例》 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