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标准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无论是“绿色”蔬菜的认证标准,还是机电产品的3C认证白准,在每一条标准的后面都有一条一种利益关系。标准越高厂家投入的成本也就越高,消费者的权益越能够得到保障。
据了解,011年国家标准委*终颁布的田径场地相关标准中,删除了报批稿关于有机溶剂(VOC)的限量规定,而对苯类溶剂、TDI限量作了放宽调整。在一个过度宽松的标准下,趋利的企业争相用更低廉的价格去竞争,结果就是合法地使用了可能有害的物质,实际上引导整个行业走上生产低价并可能有害的产品的道路。
公众在制定标准的时候缺乏利益代言的机会,使得一些标准“闭门造车”,有的企业甚至干预标准制定过程,谋取有利于自己的竞争优势,*终牺牲的是消费者利益。于是,新国标的出台遥遥无期,一些老国标的修订草案讨论多年无果而终。
据介绍,我国国家标准一般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及审批立项,标准化委员会下属标准化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写并申请立项,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业组织编写,相关行业专家开会评审。
每一个标准,从准备立项到废止,一般要经过9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标准制定参与的部门也很多,以电梯行业标准制定为例,船舶、电力、社会公共安全、机械、建材、劳动安全、电子、商检、交通等部门都参与制定电梯行业标准,使标准的统一性、协调性和系统性打了折扣。而且,标准本应与时俱进,但牵涉部门太多,修改起来谈何容易?由此,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耗时漫长可想而知。其实产品生产标准,大多数可参考发达国家标准,即使一些行业发展水平较低,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国家标准,也应该无多大难度,然而相关部门的懒政思维,却常常坐等有毒、害产品带来危害公众健康安全事件后才“高度重视”。
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曾提出,国家标准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应明确标准制定各参与方的责任主体,在标准的提出、制定、审批及修订等环节上,设置明确时限,缩短标准审批周期。
“国家强制性标准修改缓慢,遥遥无期,监管不到位,缺乏问责制。”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说,“十三五”期间按照五大发展理念要求,应对国家标准管理工作进行梳理,不让落后的标准拖住“十三五”规划的后腿,充分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他建议对以往的国家标准进行梳理,优化国家标准体系,对低于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对滞后于绿色、滞后于安全、滞后于老百姓健康的标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该创新的创新。在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受标准影响的各方意见,严格保证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要避免由于摆不正上述关系,使标准危害了国家利益,伤害了老百姓,保护了落后。在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上,除了本专业的技术专家、主管部门、企业人员外,应吸纳第三方或消费层面代表参与,有的也可以聘请国外专家、学者参与。严防某些参与制定标准的主体(例如某些高度垄断行业)在制定标准时一家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