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决定联合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同时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且自愿提出同步评审的省级及以下检验检测机构。
二、职责分工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依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监督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省级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
三、评审规范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标注同时申请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各主管部门根据机构提交材料情况,协商一致后按时提出受理意见。设有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鼓励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模式。
(二)评审
1.制定评审计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同步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组构成。原则上派出一个评审组,承担两项评审任务。评审组成员应具备资质认定评审员或机构考核评审员资格,专业领域应覆盖资质认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能力范围。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承担相关评审工作。
2.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严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分别按照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工作文件要求,开展现场评审,并形成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报告及其相关材料。
(三)审批与发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依照相关现场评审结论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颁发相应许可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协调机制,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同步评审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同步评审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应协商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步开展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和信息通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根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强监管。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
(三)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省级及以下,特别是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对于已具备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快组织评审,使其尽快取得合法检测资质;对于尚未具备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帮助和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机构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使其尽快满足法定要求,更好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服务。
农业部 国家认监委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