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51301608号暨1051301170号函,对有关市售“太白粉”产品与“大麦”产品的标示规定进行说明。
1. 对“太白粉”标示规定的说明(FDA食字第1051301608号函):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食品内容物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太白粉”产品,应于内容物如实标示其所使用的原料名称如“树薯粉”或“马铃薯粉”等。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应依本函释内容标示。
2. 对“大麦”标示规定的说明(FDA食字第1051301170号函):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规定,食品的品名应使用CNS标准所定义的名称;无CNS标准者,可自定其名称。为正确及透明“大麦”的产品资讯并兼顾消费者熟悉及产业沿用多年的商品名称,其外包装不得仅标示“洋薏仁”、“小薏仁”等商品名称,应并列实际所含原料标示。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应依本函释内容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