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30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
2001年以来,我国工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量增加,且类别繁多、性质复杂。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不能适应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针对《名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依托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的研究成果,注重动态性、实用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在保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基本框架下,调整了危险废物管理范围,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了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了鉴别程序,并对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含了两类物质:一类是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另一类是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