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评估空气净化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销售(含网络销售)的空气净化剂产品进行风险监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JC/T 1074-2008 《室内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净化性能》,对空气净化剂产品的标识标注、甲醛净化性能、甲苯净化性能进行风险监测。
本次采集的样品共40批次,其中,生产领域采样7批次、网络商城采样31批次、超市卖场采样2批次。
经检验,本次监测的40批次产品中,有12批次产品,甲醛、甲苯净化性能均符合参考值。31批次产品甲醛净化性能均符合参考值,9批次产品净化性能不符合参考值;14批次产品甲苯净化性能均符合参考值,26批次产品净化性能不符合参考值
目前,上海局已将风险监测结果告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其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督促企业规范生产,加强产品质量控制,改进工艺,降低或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消费者在选用及使用空气净化剂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考虑到二次污染、使用环境、施工要求等影响空气净化剂产品使用效果的影响因素,对污染源判断及产品选择、施工操作过程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相对复杂,建议消费者在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公司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空气净化剂产品。
2、建议消费者购买时关注空气净化剂产品出厂文件上(包装、铭牌、说明书)是否注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是否标识产品的甲醛、甲苯净化性能和所依据的标准号。
3、建议消费者购买时关注空气净化剂产品说明书中是否写明使用的*优化条件、适用浓度范围、是否会产生二次产物等信息,以便更准确地了解产品属性。
4、消费者使用空气净化剂产品时应注意产品的使用限制条件及适用范围。